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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拿路费到获罪,信访劝返费背后的法治困境与权利边界

时间:2025-12-27作者:飞飞分类:汽车资讯浏览:34评论:0

皇冠网址入口 一张劝返路费单,如何变成“寻衅滋事罪”的判决书?——男子信访获刑案的权利迷思与法治警示

事件回溯:从信访人到“罪犯”的荒诞转折

2023年,一则“男子因收取信访劝返路费被判寻衅滋事罪”的新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,据报道,当事人张某因对当地一起民事判决不服,长期向上级部门信访,在某次进京信访过程中,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将其劝返,并主动支付了往返路费、食宿费用共计2000余元,然而数月后,张某却因涉嫌“寻衅滋事罪”被刑事拘留,最终法院认定其以信访为由要挟政府,获取不当利益,扰乱公共秩序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。

这一判决结果让公众哗然:信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利,政府为劝返信访人员支付费用本是化解矛盾的常规操作,为何“拿”了这笔钱就从“有理”变成了“有罪”?张某的行为究竟是正当维权,还是借信访之名行敲诈之实?案件背后折射出的,是对信访制度、公权力边界与公民权利保护的深层拷问。

争议焦点:“劝返路费”的性质与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边界

劝返路费:补偿还是“封口费”?
在本案中,当地政府支付劝返路费的行为性质成为争议核心,从实践来看,信访劝返费通常被视为一种“人性化”措施:政府为避免信访人员滞留外地造成不良影响,主动承担其往返费用;也隐含着“到此为止”的协商意味,希望信访人通过合理渠道解决问题,当信访人后续继续信访时,政府方却将此前支付的费用定性为“被迫给予的财物”,进而指控其“要挟政府”,这种“事后定性”的逻辑,是否违背了民事行为中的诚实信用原则?如果劝返费是政府自愿支付的补偿,为何会成为“寻衅滋事”的证据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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寻衅滋事罪的“口袋化”风险:从“扰乱秩序”到“维权过度”的模糊边界
我国《刑法》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,原本是为了惩治随意殴打他人、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、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、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,但在实践中,该条款因“口袋罪”的特征屡遭质疑——一些地方将正常维权、信访行为纳入打击范围,导致权利救济与刑事处罚的边界被模糊。

皇冠直属会员开户 本案中,法院认定张某“以信访为要挟,强行索要公私财物”,关键在于“要挟”与“强行索要”的认定,信访本身是公民表达诉求的法定途径,若仅因信访人持续反映问题、政府支付了费用,就推定其“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”,显然是对信访权利的变相限制,正如法律界人士所指出的:“如果政府支付劝返费是自愿行为,就不应成为信访人被追责的理由;若支付过程中存在胁迫,政府应通过行政诉讼或民事途径维权,而非直接动用刑事手段。”

深层反思:信访制度异化与公权力运行逻辑的困境

信访“维稳”逻辑下的权利挤压
当前,部分地方政府将信访视为“维稳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为追求“零上访”“零登记”等政绩,往往采取“花钱买平安”的劝返策略,这种做法短期看似化解了矛盾,实则可能扭曲信访制度的本质——它本应是公民权利救济的“减压阀”,却异化为政府与信访人之间的“利益博弈”,当劝返费从“补偿”变成“交易”,信访人一旦继续维权,便容易被贴上“闹访”“缠访”的标签,甚至面临刑事风险。

公民权利保障与刑事打击的平衡失守
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是“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,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”,在本案中,张某的行为是否达到“寻衅滋事罪”的社会危害性程度,需要审慎判断,如果其信访内容确实存在合理诉求,即使表达方式过激,也应优先通过行政复查、复议、诉讼等法定渠道解决,而非轻易动用刑事手段,否则,不仅会寒信访人的心,更会让公众对“依法信访”产生怀疑——当合法权利难以通过正常途径得到保障时,人们又该如何信任司法与行政系统的公正性?

法治出路:让信访回归权利本位,让司法守住公正底线

明确劝返费用的法律性质,规范政府行为
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,明确信访劝返费的性质:若政府自愿支付,应视为对信访人配合工作的补偿,不得事后作为追究责任的依据;若存在强迫、欺骗等情形,信访人有权拒绝并通过法律途径追讨,应限制劝返费的适用范围,避免将其作为“摆平”信访的主要手段,转而推动问题本身的实质性解决。

限缩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,防止权利滥用
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,将寻衅滋事罪的打击对象限定在真正破坏社会秩序的“流氓行为”,而非将正常维权、信访纳入其中,对于信访类案件,应审查信访人的诉求是否具有合理性、行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,避免将“问题”转化为“案件”,防止公权力以“维稳”之名侵犯公民权利。

健全多元化权利救济机制,畅通信访“出口”
减少信访矛盾激化的根本,在于构建更加畅通、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,应强化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的公信力,让公民在权利受损时能够“有门可进、有理可讲、有冤可申”,推动信访制度与司法程序的衔接,对于属于司法管辖范围的信访事项,引导信访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,避免信访功能“司法化”“行政化”。

“一张劝返路费单”的背后,是公民信访权利与公权力维稳逻辑的激烈碰撞,是法治社会中权利保障与秩序维护的永恒博弈,张某案的判决,不应仅仅是一个个体的悲剧,更应成为推动法治进步的契机——唯有让信访回归“权利表达”的本位,让司法守住“公正裁判”的底线,才能避免“拿路费获罪”的荒诞再次上演,让每一个公民在法治的阳光下都能有尊严地维护自己的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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